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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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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时,对情况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包括:
  (一)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吊销许可证的;
  (二)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上述规定数额的;
  (三)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五)拟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和出版物价值较大的;
  (六)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七)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由局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六条  法制部门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七条  法制部门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超越、滥用职权的,建议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或撤销立案,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部门;
  (四)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认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八)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九)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八条  法制部门审核完毕后,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部门。
  第九条  案件承办部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案件承办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提交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参加行政办公会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制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法制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三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十四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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