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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实施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是指文化部、财政部组织实施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等,承担以下任务:

(一)优秀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征集、建设与使用;

(二)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服务;

(三)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五)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条  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实施、规范服务、提高效能”的原则,建立文化部统筹协调,专家委员会咨询指导,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文件要求,放开准入条件,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管理等方式,以资源建设、服务应用为重点,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的设备升级和机制创新,逐步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的比例。

第五条  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遵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和落实信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组织实施单位受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文化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牵头制定和发布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管理政策文件;

(二)发布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平台建设和服务推广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文件;

(三)建立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工作协调机制和专家咨询制度,统筹指导工程建设;

(四)根据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工作任务,并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五)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奖惩。

第九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牵头制定和发布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政策文件;

(二)发布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平台建设和服务推广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文件;

(三)建立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工作协调机制和专家咨询制度,统筹指导本地区工程建设;

(四)根据工程建设重点和要求,汇总审核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任务,向文化部提出工程任务申请,同时向本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报建议;

(五)对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奖惩。

第十条  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文化部委托,组织实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

(二)负责编制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资源建设、平台建设和服务推广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文件,报文化部审批;

(三)受文化部委托,编制和发布本年度相关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并负责申报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负责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平台建设和服务推广;

(五)完成本单位承担的网络建设、软硬件系统开发及数字资源建设等任务

第十一条  省级组织实施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单位职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

(二)负责编制本地区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和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备案;

(三)负责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平台建设和服务推广;

(四)完成本单位承担的网络建设等任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政策文件,组织实施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文化部设立国家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专家委员会,承担工程建设的咨询职能。负责为全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供咨询指导,参与重大项目、规划、方案的论证,工程建设的申报评审、中期督查、后期验收,公共数字文化队伍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及文化部相关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承担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发展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地方组织实施单位,依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发展规划,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  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依据工程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年度计划,明确年度工作要点、进度安排、激励约束机制等,于每年1月底前报文化部批准后实施。

地方组织实施单位依据本地区工程发展规划,负责拟订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年度计划,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工作计划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实行立项申报制度。资源建设、平台建设、服务推广等相关工作,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审批、立项程序。

第十七条  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由中央本级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的项目,依据文化部审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履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过程中涉及重大调整、变更或新增内容的,应按照申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项目,执行以下立项审批程序:

(一)文化部委托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依据工程规划与年度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向各省发布本年度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二)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地方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企业和有关社会组织,按要求向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三)文化部委托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对各省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国家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产生。文化部对评审过程予以监督。评审结果公示后由文化部批准实施。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重大调整、变更的,应由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经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审核后报文化部批准。

第十九条  建立公共数字文化工程验收制度,重点对工程规划实施情况、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实际效果等进行检查验收。

(一)工程项目验收包括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中期检查结果纳入结项验收考核之中。

(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地方工程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由管理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单位开展。

(三)中央本级资金支持的工程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由文化部组织开展。

 

第四章  重点任务

第二十条  在文化部的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单位依据工程规划与职能任务要求,遵循“开放接口、兼容互用”原则,面向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构建开放互动、共建共享的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为基层群众提供集成化、一站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需求导向、分工合作、共建共享”原则,文化部统筹制定资源建设规划,发布资源建设目录。

资源建设应突出工程功能定位和重点方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重点建设与文化艺术普及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相适应的资源;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重点建设与公共图书馆服务相适应的资源;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重点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导航服务,原则上不进行资源建设。

第二十二条  按照“技术支撑、需求牵引”的原则,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建立信息技术应用定期更新机制,促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方式与手段及时升级换代。

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结合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免费开放,建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宣传推广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文化部结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统筹组织制订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标准、评价标准和技术标准。

(一)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组织实施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推广应用;尚无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文化部依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通用标准,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制订个性化标准。

(二)各地区开展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三)标准制定和落实情况作为工程建设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合作共享”的原则,将公共数字文化队伍培训统筹纳入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范围,建立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一)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重点面向省级工程实施人员开展管理和业务骨干培训

(二)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培训计划,重点组织开展地市级、县区级工程实施人员和基层服务人员培训。

(三)培训情况纳入工程建设评价和考核指标。

 

第五章  评价、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内部自评、管理部门评价、第三方评估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科学评价机制。

(一)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按年度对工程实施情况开展自评,向文化部报告自评结果。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本地区工程建设年度检查评价,结果报送文化部。

(二)文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工程建设与服务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进行检查评估。

(三)工程建设与服务的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级工程组织实施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年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级组织实施单位就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进行年度考核。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将考核情况报文化部备案。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的年度考核情况,应纳入工程组织实施单位领导班子和个人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  文化部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年度工程建设资金;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有关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经费管理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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